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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从天津市环保部门获悉,4月1日起,本市将轻型柴油客车纳入机动车“国五”排放标准管理,届时将停止销售、注册登记和转入不符合“国五”标准轻型柴油客车。
2016年1月14日,环境保护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明确北京市、天津市等东部11省市自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此前,本市发布了关于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已提前对除轻型柴油客车以外的上述车型实施了机动车“国五”标准,并明确了销售、注册登记和转入等环节的相关要求和办理流程。
据介绍,在此次实施轻型柴油客车机动车“国五”排放标准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四标准轻型柴油客车,可以继续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业务:(一)2016年4月1日(不含)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符合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轻型柴油客车。(二)外省市转入本市的符合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轻型柴油客车,机动车所有人可凭转出地公安交管部门于2016年4月1日前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的转出记录,办理车辆转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