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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海南省校车安全管理试行办法》,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海南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前正式出台《海南省校车服务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方案》,各市县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和学前教育公办学校一般不使用校车,凡不能通过城市公交客运或步行上下学的中小学生、幼儿,应全部纳入基本运营模式保障。
鼓励组建 校车专营公司
根据《方案》,海南省校车运营模式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司管理、部门监管” 的基本原则建立,各市县可在遵循工作要求的基础上,从本地实际出发,选择以下几种运营模式:
1.政府购买服务模式
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应当承担的校车服务,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2.组建校车公司模式
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组建校车专营公司,由公司统一购买校车,接送小学生幼儿的,应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和幼儿专用车,接送初中生的可以购买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喷涂国家统一校车图案式样、加装车内监控设备的客运车辆,校车专营公司专门承担中小学生和幼儿接送业务以及承担学生社会实践、夏令营和以学生为主的旅游、拓展等活动用车业务。校车承担学生上下学接送以外的其他业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鼓励省内客运企业组建全省性的校车集团,统一为各地提供校车服务。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采取新购和换购的校车按照购车价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按车辆拨付一定额度的校车运营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省财政根据各市县运营情况适当予以奖补。
3.学校或幼儿园自主运营模式
由政府出资购买或学校幼儿园自行购买、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客运车辆,按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物价部门指导核定学生每学期交纳乘车费用,学校或幼儿园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取得校车标牌 7座以上客车 可当临时校车
《方案》明确,海南省将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和联动机制,做到严格审批校车使用许可、严格审查校车驾驶人资格、严格校车通行安全管理。
海南省将加强对《海南省校车安全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的过渡期内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管。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学生用车不能满足国家专用校车标准的,允许取得校车标牌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学生上下学;纳入客运模式管理的车辆应当逐步更新为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11座以上的载客汽车;纳入专营模式管理的车辆应当逐步更新为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车辆,接送小学生和幼儿的校车应当逐步更新为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
城区公办小学初中及幼儿园 一般不使用校车
《方案》提出,各市县要采取措施,完善公交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城乡公共交通,合理规划、优化统筹、科学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在学生上下学、特别是周末、放假高峰时段,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学校附近的公交站点要强制设立港湾式站台,并设立相应的警示标志。
严格校车使用范围。各市县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和学前教育公办学校一般不使用校车。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和学前教育公办学校可以根据接送学生上下学需要配备校车。各市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对现有校车使用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对不符合校车使用范围的学校,要责令其进行整改,同时合理安排好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需求。
严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针对目前存在的部分接送学生车辆尚未获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情况,每年各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开展排查,对于《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海南省校车安全管理试行办法》实施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者,车辆达到标准的,督促其依法依规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和申领校车标牌;达不到标准的,坚决予以取缔,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对所有非载客汽车接送学生的,一律予以取缔。
农村非寄宿制初中学校 路程3.5公里内鼓励步行
《方案》强调,农村地区非寄宿制学校学生上下学步行路程小学在2.5公里、初中在3.5公里以内的,应鼓励学生步行上下学。小学一至三年级学生、幼儿园幼儿步行上下学的应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陪护。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陪护职责的,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
凡不能通过城市公交客运或步行上下学的中小学生、幼儿,应全部纳入基本运营模式保障。
交警部门免费 培训校车驾驶人
据了解,为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海南省建立了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方案》要求,各市县应拓宽经费渠道,鼓励社会投入,多渠道筹措校车服务所需资金,适当安排财政资金用于购车补贴、运营成本补贴、保险费补贴、安全奖励等方面,建立政府和学生家长共同分担校车服务成本机制。省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对市县予以奖补。
同时,各市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并落实好税费扶持政策;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研究落实校车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物价部门应在校车的各类费用和保险优惠政策等方面贯彻“能免除的一律免除,不能免除的要最大幅度给予优惠”的精神,并负责校车运价拟定和监督实施工作;公安交警部门应只收取校车牌照办理工本费,免费为校车驾驶人培训,并协调车辆检测机构减免校车综合性能检测费;交通运输部门应依法许可校车开展以学生为主的跨市县区域的社会实践活动、春游秋游、夏令营以及户外拓展等业务;保险机构对校车按规定标准承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的,应结合校车实际运营情况给予最大优惠,并建立理赔绿色通道,快速理赔。
各市县政府要建立农村公路安全设施保障机制,要完善有校车途经线路的农村公路道路改造,有条件的路段按双车道、设置硬路肩改造,无条件的路段按设置错车道改造;完善校车停靠站设置。同时,各级地方交通运输部门要从交通建设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完善农村道路安全设施。此外,还要建立健全学生用车信息平台,确保及时全面掌握校车、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和校车运营企业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