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用汽车之都 政府定点采购单位
·环卫车、环卫设备及专用汽车生产基地
销售经理:王翔 13908662884
王经理 18995953584
姚经理 18771340219
鲍经理 13409665848
传真号码:0722-3818001
企业邮箱:zhtzcw@qq.com
上海首例涉网约车保险理赔纠纷案一审判决
3月1日上海私家车网约载客发生事故遭商业险拒赔。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日对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宣判,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请。
据法院方面表示,这是沪上首例判决的涉网约车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案。
2016年8月26日,李某驾驶小轿车由北向东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北路庭安路路口,与案外人驾驶的车辆相撞。经浦东交警支队认定,李某因未确保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外人无责。
涉案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李某向保险公司理赔,却收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李某因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李某是在用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违法营运活动,已造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且未尽到通知义务,依据合同条款的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日庭上,被告提供了一份谈话笔录。据该材料记录,事故发生前李某正在“易到”(用车平台)上接了订单,正赶往客户目的地,后发生交通事故。
经查,法院发现,李某刚刚于2016年1月领到驾照。而涉案车辆在“易到”的司机登记信息为万某,驾照取得日期为2011年7月12日。李某是以万某的名义用涉案车辆从事营运活动。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通知被告,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赔情形。且伴随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原告在驾龄未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用非营运性质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的行为属被告商业险免赔范围,法院对被告不予赔付保险金的抗辩,予以采信。
浦东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麦肯锡2月28日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消费者调研》称,涵盖网约车、汽车分时租赁等在内,目前中国共享出行日活跃用户已超过1000万。
然而随着当前网约车行业迅速发展,不少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进行载客收费,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
上海浦东法院方面表示,将准备向保险行业协会发送司法建议,由保险公司设立专门针对网约车的新型险种;加强对网约车免赔条款的提示说明,引导客户投保针对网约车的保险;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由投保人签字确认,以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