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中国专用汽车之都 政府定点采购单位
·环卫车、环卫设备及专用汽车生产基地

网站首页Home公司简介About Us 新闻中心News产品中心Products产品价格Products Price 订车流程Process 售后服务Service 客户留言Messages联系我们Contact Us

  • 湖北帝成环卫科技有限公司座落在中国专用汽车之都湖北随州。随州是历史文化古城,炎帝神农故里,编钟古乐之乡,专用汽车之都。我司专业生产销售各种垃圾车,包括勾臂式垃圾车、压缩式垃圾车、新能源垃圾车、纯电动垃圾车;吸粪车,吸污车,洒水车,高压清洗车,清洗吸污车,污水处理车,雾炮车等各种环卫车;道路清障车,平板运输车,随车起重运输车,高空作业车,散装饲料车,LED广告车,水泥搅拌车,粉粒物料运输车,客车校车等各种专用特种汽车。我司产品质量可靠,技术先进,价格低廉,性价比和竞争力领先。愿随时为您提供各种专用车咨询和报价!欢迎随时联系垂询!

推荐新闻

行业动态当前位置:首页> 新闻资讯 >> 行业动态 >> 成品油消费税连续上调 谁给你连续提税的权利?

成品油消费税连续上调 谁给你连续提税的权利?

作者:湖北帝成环卫科技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3187 发布时间:2014-12-16 11:37:59
分享:

成品油消费税连续上调 谁给你连续提税的权利?

仅时隔两周,成品油消费税再度上调。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新增收入部分将用于治理环境污染。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2月12日下发通知,分别上调汽油和柴油等成品油的消费税。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值得注意的是,这是成品油消费税半个月内第二次上调。

成品油消费税连续上调

成品油消费税上调

成品油消费税提高,致使油价下调幅度大幅缩水,90号汽油和0号柴油(全国平均)每升分别降低0.13元和0.34元。

● 加税收入将用于治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2日联合下发通知,自2014年12月13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28元,由现行每升1.12元提高至1.4元;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16元,由现行每升0.94元提高至每升1.1元。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对于此次上调消费税,财政部表示,我国的消费税不是普遍征收的,仅对部分高耗能、高污染、高消费等特点的消费品征收。对成品油征收消费税,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抑制对能源的过度消费,是国际上比较普遍采用的做法。多位专家亦表示,中国油价中包含比较高的油税是受资源换环境和能源消耗所致,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到税改,其中明确提出要调整消费税的税率,因此调高消费税税率是既定政策方针。

此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后形成的新增收入将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治理环境污染、应对气候变化、促进能源节约利用、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等方面。这是半个月内第二次上调消费税。11月2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上调过成品油消费税,其中,汽油上调0.12元/升,柴油上调0.14元/升。

此次调整赶上油价下调力度空前的“十连跌”,调整额度不及油价下降空间,最终90号汽油和0号柴油全国平均每升分别降低0.13元和0.34元,实现了提税与降价同步。

对于再度上调消费税,官方解释为进一步加强消费税在治理大气污染、促进节能减排方面的调控力度,再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是必要的。这次政策调整,仍选择油价下行时实施,不仅没有因提税导致油价上涨,还实现了提税与降价同步,兼顾了宏观调控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

● 油价降幅缩水

按照惯例,国家发改委通常在调价当天的下午5时左右发布调整通知,昨日因需要考虑消费税调整幅度,延迟半小时发布。国家发改委称,决定将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70元和400元,测算到零售价格90号汽油和0号柴油(全国平均)每升分别降低0.13元和0.34元,调价执行时间为12月12日24时。

国家发改委称,此次成品油价格调整幅度,是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考虑12月12日前10个工作日国际市场原油平均价格变化情况以及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提高等因素计算确定的。11月底以来,受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各成员国未就减产达成协议等因素影响,国际市场油价大幅下跌,12月12日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继续回落。按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测算,汽、柴油价格每吨可分别降低670元和640元。

上一轮国内成品油油价调整窗口前,财政部已提高了一次成品油消费税。因与当时的国际油价降幅抵消,导致国内油价调整搁浅。业内分析认为,短期内,成品油消费税应该不会再提高。

● 4问再提成品油消费税

1、为什么接连两次提税?

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召开之际,中国选择在国际油价跌破60美元大关之际再度上调成品油消费税,其背后政策意图值得关注。“提税对外释放出中国借助强化消费税杠杆作用,实行更强硬节能减排政策的信号。”财政部财科所所长刘尚希对记者说。

一个月前,中美两国元首对外宣布了各自2020年后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国计划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并计划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到20%左右。绿色发展的承诺需要更严厉的节能减排举措来支撑兑现。

“半个月内两次上调消费税的原因,首先是考虑趁着国际油价连续下跌的窗口期;其次,可能是因为第一次没有上调到位,没有达到两部委之前设定的调整目标,所以才会短期内再次调整。”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汪德华说。根据汪德华的说法,消费税目前实施的是消费税暂行条例,尚未上升到税法,所以只要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就可以进行调整。

2、油价再跌,还会提税吗?

如果油价再下跌,成品油会第三次提税吗?成品油消费税与油价会由此挂钩,成为一种常态化调整吗?将来油价涨起来,消费税会下调吗?

刘尚希认为,目前没有形成成品油消费税和油价挂钩机制的迹象,两次提税主要还是出于减少燃油消费的考虑。“消费税率会不会再次调整不好说,取决于环境的改善。”

也有观点认为,通常国内油价如上涨到130美元,则成为国家采取应对措施的价格“天花板”。鉴于目前国内油价已大幅下跌,两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是否意味着目前油价也已跌到“地板价”值得关注。据新华社电

3、成品油税负将增加多少?

中宇资讯分析师张永浩表示,消费税税率再度提高,中国油价税负比例继续上升,汽油税负比例达到40%。以山东93号汽油为例,在上次消费税税率提高后,汽油零售价格中税负占比达到35%左右,此次再度提高,汽油税负占比已达到40%左右。成品油税负水平一般是用成品油流转税占油品含税零售价格的比重来衡量的。我国成品油中的流转税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消费税的上调将带动其他税费的增加。

经过此次调整,据记者粗略测算,以目前北京92号汽油6.63元/升价格计算,车主购买1升汽油缴纳的税费约为2.56元。其中包括增值税0.93元、消费税1.4元、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共计0.23元,总税负比重为38.6%,此前汽油流转税税负为34%。在两次调整之前,汽、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分别为1元/升和0.8元/升,经过两次调整后,汽、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分别为1.4元/升和1.1元/升,上调幅度分别为40%和37.5%。

根据中国石化经济技术研究院去年3月份测算,汽油税收占最终零售价格的比例,中国大陆为30.46%,美国为11.22%,德国为56.92%,日本为39.30%,中国台湾为26.31%。汪德华表示,从目前国际成品油税负水平来看,我国的税负比重不如欧洲国家,但比美国等国家要高。短期内成品油消费税应该不会再上调了。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表示,国家应当从整体战略上做考虑,明确和控制好油价和税收的比重关系,设立长效机制,并且在进行调整的时候要有标准,要向公众解释清楚。

4、为何汽油消费税升幅更大?

卓创资讯分析师张斌表示,本次价格调整,恰逢消费税再度提高,而政策调控的幅度不同,彰显了国家改革的调控方向。在累加上一轮消费税的幅度后,汽油单位税额上涨0.4元/升,涨幅高达40%。柴油单位税额上涨0.3元/升,涨幅小于汽油。

卓创资讯认为,汽油消费税涨幅大于柴油,主要是受私家车保有量持续上涨影响,为了引导消费者节约能源,缓解交通压力,而使用财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当前国内经济复苏缓慢,作为工业命脉的柴油消费税上涨幅度小于汽油,不排除国家为经济复苏做出的适当让步。本次消费税改革是在上次调整的五年后,虽不排除继续调整的可能,但短时间内再次上调的可能性不大。

谁给了你们上调成品油税的权力?

2014-12-15 文章来源于南方周末

【编者按】继11月29日今年首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后,12月12日成品油消费税再次提高,但恰逢罕见力度的油价再次下跌,汽柴油每吨降170和400。油价又降消费税又涨,两相抵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和税收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也就是说,税收立法权专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消费税暂行条例与立法法相抵触,违法实施十四年,应予撤销。为不让油价下跌,十四天内连续上调两次成品油消费税,不征求民意,不经立法程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通知提高汽柴油消费税。按此税率,全国年增税数千亿,如此高税,无需人大表决,无需征求民意,说增就增, 还有王法吗?

税收必须由议会立法开征,政府部门不管其级别有多高,都无权开征税收;几乎把所有税收事项都授权给政府部门决定,并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全国人大都应废止税收授权立法,收回税收立法权。

立法机构独享的权利

无论国内国外,每当讨论税收或预算时,官员们的德行总是饱受指责,政府的腐败也会被人们不断数落,抗议纳税人的钱被浪费了。虽然总有人质疑税收存在的必要性,但绝大多数思想家与政治家都不得不承认:税收是权利的成本,保障人权依赖于税收。尽管从哲学上或从道义上来看,天赋人权,生而有之,但这只是良好的愿景,从现实操作来看,保障人权需要钱。

1982年,美国用于治安与司法系统的总费用是358.42亿美元,到2003年时这一经费达到1854.9亿美元,十年间增长了418%。维护个人权利与自由的事情样样都需要钱:产权登记、刑事侦查、食品安全监督、救灾、监狱管理……所有这些都非常昂贵。

如果没有一批有专业知识的法官与独立运转的司法系统,人们不可能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如果没有训练有素、装备精良的警察保护公民免于有组织的犯罪团伙的强取豪夺,公民的财产权只是一句空话。

从宪政的角度看,国家或政府就是人们通过相互达成契约来保障这些权利的工具,没有公共经费的国家,无法保障权利。税收的必要性在此:它是用来保障公民自由与权利的成本,也可以视为公民购买公共服务的价格。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尔姆斯所言:“税是文明的对价”。

形式上,税收来源于公民的私有财产,是由私有财产转换而来的国家财产,它必然是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有人说“征税的权力是事关毁灭的权力”。如果通过暴力攫取,就彻底否定了财产权,继而否定了国家本身——否定了财产权,谈何国家?如果通过公民达成契约进行让渡,征税权又应如何运作?

从西方国家的经验看,宪政体制形成的历史,就是争夺征税权的历史。从威尼斯城市国家开始,到荷兰共和国的独立,以及英国几代皇室的兴亡,都是王室财政困难有求于民,而逐渐形成了民主政治。在英国,国王与贵族、平民的斗争与妥协最终形成了“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税”的规则;美国独立战争起源于一场抗税运动,其《独立宣言》列举了英国国王的罪行之一就是“未经我们同意就向我们强行征税”;法国大革命中公布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也清楚地规定了公民对税赋有决定权。

欧美国家的这一系列历史事件,为所有宪政法治国家的征税权谱写了一条根本原则:征税是议会绝对保留的权力,公民无代表权不纳税,征税必须征得公民的同意并制定法律。这就是“税收法定原则”,这是税法的最高原则,与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一起被视为现代法治社会的两大枢纽。

征税权是国家的核心权力,公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议会,由议会公开讨论并制定税法,为公共产品定价。公民的参与和决策是国家征税权的合法性来源,因此,现代法治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征税是议会独享的权力,税收必须由议会立法开征,政府部门不管其级别有多高,都无权开征税收,税法一旦被议会通过,政府部门只能按照议会决定的税率与程序收税。

尽快走向税收法定,这是现代法治国家必然做法,我国虽然情况特殊,也在曲折中慢慢望这个方向走。

1949年后的四部宪法中,都没有关于征税权的规定,税收立法权一直十分不明确。最早在1952年,政务院发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税收立法权归中央政府,并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条例;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了农业税条例和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这些条例废止了原来国务院制定的关于营业税、印花税等部分的税规,但国务院制定的其他税收条例却依然有效。

到1977年,国务院批转的财政部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决定,又规定税法的颁布与实施、税种的开征与停征都由国务院统一规定;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从这个授权看,税收立法权是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而接着在1985年,全国人大又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这次授权似乎表明全国人大要确认税收立法权是属于全国人大的。此后,国务院依照这两次授权制定了大量税收暂行条例,行使税收立法权。

直到2000年3月,全国人大颁布立法法,才第一次明确规定税收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但由全国人大制定还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却没有明确说明。到目前为止,我国的19种税收中除了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是由全国人大立法外,其他税种都是由立法机关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

国务院能不断开征新税,而民众却无抗辩之权,其根源在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在1984与1985年对国务院的两次“空白授权”。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授权虽已于2009年明确废止,但要讨论我国的征税权问题,分析这两次授权的合法性却非常重要。

这两次授权虽然不符合立法法对授权立法的规定,但立法法于2000年7月1日开始生效,这两次授权立法的时间早于立法法,国务院的税收立法权在体制上不存在问题。尽管如此,从最基本的法理原则来看,这种授权立法本身还是存在重大缺陷。

这两次授权,几乎把所有税收事项都授权给政府部门决定,并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意味着有些事项(包括税收、人身自由等)只能由立法者“亲自”立法决定。除了维护议会的立法功能之外,该原则还有督促立法者行使宪法规定的职权,不得任意以授权立法的方式逃避自己的立法责任,否则就是对公民的不负责,有违宪政精义。这两次授权也没有列出明确目的,没有遵循“一事一权”原则,其授权范围模糊不清,极为宽泛,只笼统说了授权范围是“改革工商税制”与“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试想,有哪几个事项不属于“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这是法律上不允许出现的“空白授权”,并不合理。

另外,一些征税的行政法规还是经国务院再一次授权,由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这不符合“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的基本原则。此外,那两次授权没有规定时效,1985年的授权到今年已有26年,国务院依然依据这一授权行使税收立法权。

正因立法机关没有履行税收立法的职权,导致了我国征税权的现状:宪法对税收事项没有任何规定;正式的税法仅三部,国务院涉税的暂行条例有二十多种,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出的涉税“细则”、“文件”和“通知”数以百计;其他由中央部委与省级部门发出的成千上万,更低层级政府制定的罚款和收费文件则更是数不胜数。

正义的征税权是基于公民的授权,税收立法不应成为“密室政治”,应该有公共辩论。最近,政府开征新税的积极性持续高涨,针对个人住房的房产税、社保税、二氧化碳税、环境税……都在试行或准备试行,个税改革的草案虽然早已提交全国人大,但草案的内容却没有公开,所有这些,公众都无法有效地进行辩论与表达意见。无论是从遵循法理逻辑来看,还是从结束征税权乱局的现实需要来说,全国人大都应废止税收授权立法,收回税收立法权。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