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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日前出台《黑龙江省校车服务方案》,确定2015年7月30日到2018年7月30日为校车使用过渡期。在此期间,各地市要严格落实国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法定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校车发展宏观调控和具体规划,建立校车运营模式及管理机制,同时制定过渡期车辆更换计划,将接送学生车辆逐步更换为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车辆。
《方案》强调,各市县政府要对校车服务发展给予支持,待国家出台校车相关优惠政策后,全省各级公安、税务、物价、保监等部门要制定校车服务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要重点保障学生(幼儿)用车通行路段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重点考虑学生(幼儿)用车通行路段的路面改善规划,确保学生(幼儿)用车通行路段安全畅通。
根据《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情况等因素,优化网点布局,最大程度上减少学生(幼儿)乘车里程和次数;要大力发展城乡公共交通,合理规划、优化统筹、科学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要从区域实际出发,选取适合本地区的校车运营模式;要建立督查考评制度,加强对辖区内校车管理工作的督查和指导,把校车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及部门的责效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