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用汽车之都 政府定点采购单位
·环卫车、环卫设备及专用汽车生产基地
销售经理:王翔 13908662884
王经理 18995953584
姚经理 18771340219
鲍经理 13409665848
传真号码:0722-3818001
企业邮箱:zhtzcw@qq.com
据新华网9月1日晚发布的信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从11月1日起,对于严重超载超员、超速,以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相关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卡车之家成都站编辑为你带来独家解读。
● 二超一危 将追究刑事责任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 车主和管理员也可被追究刑责
上述条款,还对车辆的车主、管理者做出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条款可以看出,如果有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仅是驾驶员,负有直接责任的车主和管理者将同样被追究刑事责任。
● 编后语
关于将严重三超“入刑”的讨论早已沸沸扬扬,本次刑法修正案让部分争议尘埃落定,卡车之家也将继续关注入刑的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