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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发布《关于全省高速公路禁止黄标车通行的通告》,决定自2016年7月15日零时起,禁止黄标车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速公路范围内通行。
通 告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确保该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 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河南省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 103号)要求,决定禁止黄标车在全省高速公路范围内通行。
“黄 标车”是指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油车)没有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汽车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柴油车)没有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汽车。对违反规定驶入高速 公路的黄标车辆,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河南省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 办〔2016〕103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依法收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