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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醉驾刑案,应最大限度地压缩刑事拘留期限。
近日,两高、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认定等实体问题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等程序问题作出了规定。尤其是要求尽量采取轻度限制人身自由的取保候审、尽量避免最严厉剥夺人身自由的逮捕措施之规定,特别引人注目。
两年多以来,许多醉驾刑案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像著名艺人高晓松一样,从侦查、起诉到审判,都一直被羁押着,直到裁判生效交付执行。其实,这种做法与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相悖。《意见》作出的规定,有着很强的针对性。
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而不是为了惩罚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之5种强制措施。刑诉法还规定,未经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不能按罪犯对待。因此,刑诉法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方面努力进行协调平衡。
按刑诉法的精神,能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就不要采取剥夺自由的措施(拘留和逮捕);能采取轻型限制自由措施(取保候审)的,就不要采取重型限制自由的措施(监视居住)。一些办案机关仅仅从方便自己办案出发,简单地将嫌疑人从拘传转到拘留再转到逮捕,而忽视了保障人权,即严重背离了刑诉法的立法宗旨。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才能予以逮捕。对只会判处管制、拘役等轻刑的轻罪,不得适用逮捕,除非其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时严重违反规定。而醉驾成立的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轻罪,法定最高刑仅为6个月的拘役,故对醉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得采取逮捕措施。
因此《意见》规定,“对醉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连限制人身自由稍重的监视居住措施都尽量不用;只有“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才“可以监视居住”;取保候审者或监视居住者若能遵守有关规定,绝不能逮捕,只有“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才“可以予以逮捕”。可见,《意见》的规定与刑诉法高度契合。
由于刑事拘留在剥夺人身自由上与逮捕同质,故长时间拘留几等同逮捕。因此办理醉驾刑案,应最大限度地压缩刑事拘留期限。拘留后应在完成抽血固定血中酒精含量之证据、查明嫌疑人身份、办理完取保候审手续后,便及时解除拘留措施。《意见》若在规定拘留措施时更细化些,防止其滥用,就比较完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