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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实施 执行难度大
今年7月1日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有了更高要求和约束。
以前仅旅游客车、包租客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需要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联网联控平台。《办法》规定,今后,除了“两客一危”车辆外,半挂牵引车和重型载货汽车(12吨及以上)也都要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需要使用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监控平台。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可以对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和驾驶员进行监控和管理。不过,日前从记者采访中了解到,虽然《办法》已开始实施,但执行起来还有一定难度。
动态监管:与服务并行
《办法》 提出,“客货运输车辆运行安全保障工程”到2015年,重中型货运车辆动态监管装置安装使用率达95%,建成道路货运公共平台。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在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公共平台。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必须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公共平台。
在《办法》实施前已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需要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据介绍,道路货运车辆的公共监管和服务平台,在“两客一危”车辆上使用效果非常明显。目前全国联网联控的系统已有229万辆营运车辆安装了卫星定位装置,并且接入这个系统。其中,旅游包车和“两客一危”55万辆。
货车的情况与“两客一危”车辆不同,整个行业非常分散,绝大多数是个体经营者。交通运输卫星导航产业化中心总工程师李晶认为,由于这个行业具有分散的特点,建设全国性公共监管和服务平台,实现全国货运车辆的数据汇总、信息交互,既可有效解决个体货运车辆及小型货运企业的车辆监控主体缺失问题,也有利于引导大中型货运企业提升动态监控水平。“更重要的是提出一个监管和服务的理念,这个平台在数据采集基础上还会给驾驶员、运输企业提供公共服务,通过服务来促进监管。对大量个体车辆实施自动监管,为货运企业监控提供数据接入服务,为道路货运行业车辆、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李晶表示。
实施难点:监管力度和成本增加
记者了解到,我国个体运营货车、客车大部分采用挂靠方式。有些货运、客运企业挂靠车辆疏于管理,甚至车辆发生重大安全交通事故,发生5人、10人伤亡事故有的运输企业都不知道。另外,对驾驶人的管理也处于失控状态,只负责收车辆的挂靠费,对车辆、驾驶人的安全教育管理跟不上。
一些运输企业的车辆终端损坏后没有及时维修,还有一些驾驶员因为不希望有监控,会人为破坏。目前由于缺乏制度的约束,导致应用不高。
日前,在交通运输部牵头召开的《办法》宣贯培训班上,交通运输部运输司巡视员徐亚华介绍,从目前情况看,《办法》 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主要集中在部分车辆生产企业和道路运输企业持观望态度,积极性不高;道路运输车辆车型数量庞大,企业申报、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系统平台建设使用工作任务重,对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公共平台,直接增加了货运经营者和车主的负担。对这一规定,很多人不理解、不配合,实施中也会遇到困难。
有卡车企业反映,尽管出厂的车辆一般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车辆上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在技术层面不存在问题,但是在推广方面并不乐观。从法规的层面来看,卫星定位装置会成为标配。但从现在开始有近一年半的过渡期,在强制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前期,监督部门的监管力度很关键。
对此,有物流企业表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对提高运输车辆安全水平起到引导作用。在政策层面可以起到鼓励安全性能较低车辆的替代和退出,引导客、货车运输企业规模化发展,给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实现对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对车辆的安全运营有益。“但如果每辆车都装配卫星定位系统,就是增加费用,包括人力、物力的投入。现在各种费用支出很高,成本压力较大,尤其是规模比较小的运输企业短期内可能不愿承受由此带来的成本增长。”一位物流企业市场部负责人说。
过渡期:加强培训和宣贯
为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实,6月16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三部委又发布了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的通知,提出针对货运车辆分散、重安装、轻使用的特点,进一步加强系统的维护和考核,制订动态监控系统维护和考核的办法,加强下一步实行逐级考核通报的制度。对平台的在线率、车辆上网在线率都要进行考核。
李晶表示,货运安全公共监管发展,要落实相关政策,通过建设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对货运车辆进行有效监管。实行第三方安全信息代管,用监管带动服务,用服务来促进监管,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
据了解,交通运输部近期在牵头组织专题培训班,集中对省级管理部门及部分运输企业负责人进行宣贯培训的同时,还委托中国交通通信中心作为技术支持单位开展相关服务,重点针对卫星定位装置的生产企业和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商开展《办法》宣贯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