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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四柴油车车用尿素监督管理办法出台
2014年11月4日,记者从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3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快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30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内燃机工业节能减排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12号文件)提出的任务要求,加强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以下简称“车用尿素水溶液”)生产制造企业产品研发、稳定生产制造、实施科学质量管理、规范行业市场秩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抑制低水平和重复投资建设。
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组织部分尿素水溶液生产制造企业、车用柴油机生产制造企业和机械工业内燃机排气后处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讨论研究的基础上,编制了《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生产制造条件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生产制造条件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了执行标准、对象以及责任,并对生产制造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产品要求、标识标志发布和管理以及监督管理进行严格限定。
据了解,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还将针对发布并实施的《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生产制造条件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生产制造条件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及时总结,对实施进程中发生的新问题,结合国家节能减排发展战略目标要求和内燃机工业发展进程,适时进行补充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