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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严重超限超载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的全国政协委员、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邢吉华日前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作上述表示。在本次政协大会上,他还将就这一问题提交提案。
邢吉华谈到,超限超载行为不仅加剧公路损坏程度,缩短公路使用寿命,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而且给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威胁。治超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多年来,全国各地公安、交通等部门持续不断地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并没有形成执法的威慑力,机动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比例居高不下。
如何有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行为?
“实践证明,仅靠单个部门或者行政、经济手段很难使治超达到理想效果,其根本原因是现行法律对车辆严重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的责罚不相当,导致违法成本过低。仅靠出台治理超限超载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其法律效果十分有限,因此,将此类行为上升为国家刑法调整范围迫在眉睫。”邢吉华说。
在他看来,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超载行为的处罚明显偏轻,难以从根本上遏制严重超限超载行为的发生。同时,从我国治理酒驾的成功经验来看,从2011年5月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行为“入刑”以来,酒驾行为得到明显遏制,群众守法意识明显增强,较好地发挥了法律的警示、教育和惩戒功能。
为此,邢吉华提出,建议把超限超载治理纳入法律范畴,建立驾驶人超限超载行为累计记分制度。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对驾驶人的超限超载行为给予处罚并进行记分处理。此外,他还建议将客货运车辆驾驶员多次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