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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校车方案:步行超30分钟纳入校车保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近日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校车服务方案》(下称《方案》),明确将不能通过公交客运上下学或者步行时间单程超过30分钟的中小学生、幼儿纳入校车服务保障对象。与此同步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要求校车搭载学生和幼儿行驶前,学校应指派专人查验校车。
《办法》确定校车指依照相关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学生和学前教育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并要求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每年1月10日前,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方案》指出,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和学前教育公办学校可以根据接送学生上下学需要配备校车,并确定从《办法》施行5年内为校车使用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