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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汽车厂家介绍我国常见汽车报废年限

作者:湖北帝成环卫科技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2458 发布时间:2016-08-20 10: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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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汽车厂家介绍我国常见汽车报废年限

汽车包括专用汽车是赚钱工具的同时,也是个消耗品。车辆的性能会随着使用时间的推进而逐步磨损下降。所以国家规定了汽车的报废年限。那么一般的汽车报废年限是怎么确定的呢?首先,要看车的性质,按使用性质,公司注册的车也分为营运和非营运,非营运和家庭自用是一样的。不管是私人车还是公车,只要注册时不是营运车就没有报废年限。只要年审合格就可以合法上路。非营运车辆注册15后年不允许交易。20年后每半年就要年审一次。对个人使用,没有强制报废年限,但15年后须办理申请延期报废,半年检验一次。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阶段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我国对汽车使用年限的报废标准为:

  1、九座以下(含九座)非营运客车报废年限为15年,可以延缓报废;九座以上非营运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10年。

  2、旅游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10年。

  3、营运(非出租)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5年。

  4、轻货、大货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5年。

  5、微货、19座以下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

  6、20座以上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4年。

  7、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报废年限为8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4年。

  8、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专用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适当延缓报废。

  9、全挂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5年。

  10、半挂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5年。

  11、半挂牵引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5年。

  12、三轮汽车报废年限为6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3年。

  13、低速载货汽车报废年限为9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3年。

  14、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报废年限为10年。

  15、轻便、边、正三轮摩托车报废年限为8年。

  16、其他汽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5年。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2013年车辆报废新规解读

  2013年5月1日起,国家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将正式开始执行。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这就意味着,自下月起,连续3个周期内未年审合格车辆将被强制报废。根据新规,小型私家车将再无使用年限限制,行驶里程60万公里后引导报废。新规对车辆的环保方面提出了新要求,消费者购车时将更看重节能环保。

  对小、微型车“引导报废”

  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主要包括四类: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目前,实施的是1997年修订的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其中有一条硬性规定,即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或者使用10年的,一律要强制报废。

  在新规中,首次提出了“引导报废”的概念,也就是达到一定的标准后,不强制,但是提倡机动车主动报废。这个标准,是按不同车型、不同的行驶里程来计算的,其中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公里后,国家将引导其报废,但无使用具体年限限制。

  3个审车周期检验不合格强制报废

  新标准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对车主们来说,主要的变化是新增了“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将强制报废。

  其中,连续3次未检验并非是指连续3年不检验。目前,非营运载客的全新小车前6年是两年一检、6至15年是一年一检,15年后是半年一检。

  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的最后一个检验日期,将作为该机动车的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日期。咸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牌证室主任冯嘉欣介绍,3个检验周期是从今年5月1日开始算起,连续3次未年检就会被强制报废。

  使用年限1年以内机动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新标准规定,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此外,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也就是说,离报废年限不足1年的机动车,不得再将车辆过户给他人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由于该规定自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3年5月1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报废。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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