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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T 53-2006发改委吸粪车通用技术标准

作者:湖北帝成环卫科技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8226 发布时间:2011-10-16 16: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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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粪车
范围
本标 准 规 定了吸粪车的术语、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及随车文件、运输和
储存。
本 标 准 适用于各类吸粪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 文 件 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
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
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 4 95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 5 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4 7 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7 2 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9 9 69 .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 1 156 7.1 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
GB /T 1 2 534 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
GB 1 2 67 6 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
GB 1 5 74 1 汽车和挂车号牌板(架)及其位置
GB /T 1 8 411 道路车辆产品标牌
QC /T 2 5 2 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QC /T 4 8 4 汽车油漆涂层
QC /T 5 8 7 罐式汽车产品质量检验评定方法
QC /T 6 5 2 吸污车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罐体有效容积effective capacity of tank
由吸粪车结构决定的粪罐所允许的最大装载容积。
3.2
抽吸深度suction depth
从正常作业的吸粪车所在水平面到粪池液面的垂直距离。

3.3
系统最大真空度maximum suction of system
罐体内能产生的最大真空度(压力值)。
3.4
抽吸时j9] suctiont ime
从打开吸粪车阀门至粪液装满罐体内有效容积所需的时间。
4 要求
4., 整车
4.1.1 吸粪车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1.2 外购件、外协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具有制造厂的合格证,经生产厂检验合格后方可
使用。所有自制零、部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装配。
4.1.3 强制性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1.4 采用定型汽车底盘改装的吸粪车其最大总质量和轴载质量应不大于底盘最大允许值,整车
行驶性能应基本保持原汽车底盘规定的要求。
4.1.5 吸粪车的轴荷分配和侧倾稳定角应符合GB 7258的规定。
4.1.6 吸粪车的外廓尺寸和轴荷应符合GB 1589的规定。
4.1.7 吸粪车的照明和信号装置应符合GB 7258和GB 4785的规定。
4.1.8 吸粪车的侧面防护装置应符合GB 11567.1的规定。
4.,.9 吸粪车应设置前、后号牌板(架),其形状和安装位置应符合GB 15741的规定。
4.1.10 吸粪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应符合GB 1495的规定,作业噪声应不大于88dB(A),驾驶员耳
旁噪声应符合GB 7258的规定。
4.1.11 吸粪车的制动性能应符合GB 12676的有关规定。
4.1.12 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外 露饭金件表面应平整,无明显锤痕;
b) 油漆 涂层附着牢固,漆膜光滑平整,无漏漆、流痕、鼓泡、皱皮、裂纹和明显刷痕,并应符合
QC /T 4 8 4 的规 定 ;
C) 焊 缝 应均匀平直,无漏焊、裂纹、夹渣、气孔、咬边、飞溅、焊穿等缺陷;
d) 铸件 表面无飞边、夹渣等缺陷;
e) 所 有 外露黑色金属表面均应做防锈处理;连接件、紧固件必须连接可靠,不得松脱;气路、液
路 、油 路 、电 路 等 管 线应排列整齐、夹持牢固,不允许管线和运动部件发生摩擦、干涉。
4.2 抽吸深度
额定 装 载 质量小于或等于It的吸粪车其抽吸深度应大于或等于3m。额定装载质量大于It的
吸粪车其抽吸深度应大于或等于4m,
4.3 安全装置
a) 应设 置显示罐体内液面高度的装置;
b) 应设 置防污保险装置,以确保粪液不进人抽气真空装置;
c) 应设 置安全阀,开启压力大于或等于80kPa(表压),以防止排泄作业时污物堵塞管道发生
事 故 。
4.4 净水装置
在 便于 使 用处应设置供操作人员用的净水箱。
4.5 可靠性
吸粪 车 的 行驶可靠性试验里程应符合QC/T2 52的规定,专用装置可靠性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吸排 作业1(0)次;
b) 吸排 作业平均无故障次数不少于200次。
4.6 吸排系统
4.6.1 吸粪车吸排畅通,操作轻便可靠。
4.6.2 真空泵能满负荷正常运转,无异响,泵体表面最大温升不得超过5090 0
4.6.3 额定装载质量小于或等于It的吸粪车系统最大真空度应小于或等于一65kPa。额定装载质
量大于It的吸粪车系统最大真空度应小于或等于一70kPa.
4.6.4 抽气真空装置应能满足吸排性能的要求,抽吸时间和排泄时间均不大于5mino
4.6.5 罐体各盖板应密封严实,无漏气、漏水和泄漏其他污物的现象
4.6.6 吸排系统在真空度为一65kPa(额定装载质量小于或等于It的吸粪车)或一70 kPa(额定装
载质量大于It的吸粪车)时,20min后真空度下降应大于或等于一lOkPao
4.6.7 吸排系统应能承受80kPa压力(表压),保持5min不得有渗漏现象。
4.7 取力传动机构
4.7.1 真空泵取力传动机构应设置离合装置,挂挡轻便,定位可靠,不得出现自动脱挡或挂挡卡滞
现象。
4.7.2 取力传动机构速比应保证真空泵在额定工作转速时,发动机处于经济转速范围。
4.8 罐体
4.8.1 罐体表面应平整,无明显凹凸不平现象
4.8.2 罐体内应设置防波板。
4.8.3 罐体顶部应设置检修孔,且便于对罐体内部进行清洗和维修。
4.8.4 罐体上方应设置扶手,以便攀扶。
4.8.5 罐体表面任一素线直线度允差在每米范围内不应大于5mm,装载质量小于或等于8t的吸粪
车罐体全长范围内不大于12mm,装载质量大于8t的吸粪车罐体全长范围内不大于15mmo
4.8.6 空载时罐底应后倾,与水平面的倾斜度应不小于1: 800
4.8.7 罐体内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条件
吸 粪车 整 车试验条件和试验准备按GB/T1 2534的规定进行,试验介质为清洁水。
5.2 技术状况行驶检查
吸粪车 技 术状况行驶检查按GB/T1 2676的规定进行。
5.3 定型试验
定 型试 验 按QC/T2 52的规定进行。
5.4 强制性检验项目
强 制 性 检验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5.5 罐体有效容积测量
先 称出 吸 粪罐加水前的整车质量,再向吸粪罐内加注清洁水至规定的刻度时,称出吸粪罐加水
后的整车质量,按式(1)计算罐体有效容积并计人附录A表A.1中
V=M,.-M ..........⋯⋯,..⋯⋯
P
(1)
式 中 :
V一 一 吸粪 罐有效容积,m3;
M,, — 吸 粪罐加水后的整车质量,kg;
Ma — 吸粪罐加水前的整车质量,kg;
P— 水 的密度,kg/m 30
5.6 作业噪声测量
吸粪 车 置 于平坦、空旷的场地,在以被测车辆为中心、半径25m范围内不应有大的反射物,背景
噪声应比所测工作噪声至少低lOdB(A)。吸粪车按额定工况进行抽吸作业,用声级计“慢”档测量A
计权声级,测量点位置见图1,读取抽吸作业时声级计表头的最大读数,A,B两点各测量两次,每点
的测量结果之差应不大于2dB(A),测量结果记录于附录A表A.2中
图 , 作 业 噪 声 测 量 点位 置 示 意 图
5.7 系统最大真空度测量
排 尽罐 内 存水,关闭罐体检修孔和排液口,使吸粪管口密封。将真空泵转速控制在额定转速,观
察真空表指示的最大真空度读数。真空表最小刻度为0.5kPa,保持稳定指示时间不少于2min,试验
结果计人附录A表A.3 中。
5.8 抽吸深度测量
试验 场 地 应平坦、坚实,坡度小于1%,抽吸介质为清洁水。水池应有足够大的容积,试验过程中
液面高度变化不超过50mm,水面与吸粪车停放面的垂直距离为吸粪车抽吸深度的设计值。试验开
始后,将真空泵转速控制在额定转速,抽至罐体有效容积。试验结果计人附录A表A. 4中。

5.9 抽吸时间测量
试验 介 质 为清洁水,试验时将真空泵转速控制在额定转速,抽吸深度大于或等于2m。抽吸时间
从扳动阀门起,至罐内液面高度达到设计规定的最大值止。以秒表计时,测量三次,取其平均值,并
将测量结果计人附录A表A.5 中。
5.10 排泄时间测量
试验 介 质 为清洁水,吸粪车罐内装水至设计规定的最大值。试验时将真空泵转速控制在额定转
速。排泄时间从扳动阀门起,至罐内液体全部排除为止。以秒表计时,测量三次,取其平均值,并将
测量结果计人附录A表A.6 中。
5.11 作业时真空泵温升测量
抽吸 介 质 为清洁水,将真空泵转速控制在额定转速,以点温计测量连续抽排一罐时真空泵外壳
表面温升,点温计最小刻度不大于1`C。测量结果计人附录A表A. 7中。
5.12 吸排系统渗漏试验
罐体 所 有 焊缝和连接密封部位均涂以肥皂水液,利用本车真空泵或试验设备用真空泵向罐内输
送压缩空气,在系统压力达到80kPa(表压)后保压5min,检查是否有泡沫或冒泡现象。试验结果计
人附录A表A.8 中。
5.13 吸排系统气密封性能试验
在罐 体 检 修孔、排液口关闭和吸粪口密封的情况下,利用本车真空泵或试验设备用真空泵,使系
统及罐体内真空度达到一65kPa装载质量小于或等于It的吸粪车)或一70kPa(装载质量大于It的
吸粪车),保持20min,观察真空表的读数。试验结果计人附录A表A. 8中。
5.14 行驶可靠性试验
按 QC /T 2 52的规定进行,试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按QC/T5 87的规定进行分类和统计。
5.15 专用装置可靠性试验
试验 介 质 为清洁水,其他要求参照QC/T6 52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吸 粪 车 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见表to
表 1 检 验 项 目
检验项目检验内容出厂检验型式检验
外观质量及主要结构参数检查
外观质量及结构检查△ △
整车外廓尺寸测量△
质量参数测量△
侧倾稳定角测量△
罐体有效容积测量△
最小转弯直径测量△

表1(续)
检验项目检验内容出厂检验型式检验
行驶性能
最低稳定车速试验△
加速性能试验△
最高车速试验△
爬坡性能试验△
滑行性能试验△
行驶燃料消耗量试验△
安全与环保
制动性能试验△ △
加速行驶车外噪声测量△
作业噪声测量△
污染物排放测量△
专用性能
系统最大真空度△ △
抽吸深度△
抽吸时间△
作业时真空泵温升△
罐体渗漏试验△
吸排系统气密封性试验△ △
可靠性试验
专用装置可靠性试验△
行驶可靠性试验△
注1;△为检验项目。
注2:出厂检验时,制动性能试验按GB 7258的规定进行。
6.2 出厂检验
按表 1规 定的项目对每辆吸粪车实施检验,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3 型式检验
6.3.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 产 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时;
b) 产 品 停产3年后恢复生产时;
c) 正 常 生产累计500辆时;
d) 正 式 生产后,如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e) 出 厂 检验与定型检验有重大差异时。
6.3.2 型式检验时,如果属6.3.1中a) ,b)两种情况,应按第4章的内容和QC/T 252及国家有关
规定进行检验;如果属6.3.1中c),应对专用性能进行检验;如果属6.3. ld) ,e)两种情况,可仅对受
影响项目进行检验。

7 标志、使用说明书
7., 标志
吸粪 车 应 在明显的部位固定产品标牌,标牌应符合GB/T1 8411的规定,其他标志应符合GB
7258的有关规定。
7.2 使用说明书
吸粪 车 的 使用说明书编写符合GB9 969.1 的有关规定。
8 随车文件、运输和储存
8.1 随车文件
a) 吸 粪 车合格证和底盘合格证;
b) 吸粪 车使用说明书和底盘使用说明书;
c) 随 车 备、附件清单。
8.2 运输
吸粪 车 在 铁路(或水路)运输时以自驶(或拖曳)方式上下车(船),若必须用吊装方式装卸时,需
用专用吊具装卸,防止损伤产品。
8.3 储存
吸粪 车 长 期停放时,应将冷却液和燃油放尽,切断电源,锁闭车门、窗,放置于通风、防潮及有消
防设施的场所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定期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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