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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和机动车发生事故责任怎么划分?
清明节到了,大家回家踏青祭祖,免不了堵车。开车一定要注意安全。
但是在市内上下班行车的时候,我们会发现,往往造成事故的都是横冲直撞的电动车或者摩托车,还有一些所谓的老年代步车(低速四轮电动车)。尤其是在县城或者小城市管理不严格的地区,很多电动车三轮车代步车,无牌无证,无视交规,闯红灯,不分人行道机动车道想怎么走就怎么走。随意停放,造成很多交通事故和隐患。而且引发事故后要么没有保险要么耍泼耍赖要么扬长而去甚至倒打一耙。其实道路行驶的角色都是随时互换的,开车的也有坐车的时候,当然也有骑车也有走路的时候。同理骑车的也有开车坐车走路的时候。所以不能以弱势群体作为为所欲为的理由,更不能以开好车的所谓的“优越感”来指手画脚,而是应该以公民的基本道德标准和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准绳来就事论事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一般出现事故后,机动车车主们往往觉得:自己有保险可以理赔,为了能够快速处理事故,就答应承担全部责任。可你知道吗?一旦这么做了,你可能会吃大亏!
千万不要图省事贸然揽责,尤其是涉及到人员伤亡的情况时。这么说可能大家还想不到这个后果的严重性,先给大家看一个案例吧:
王先生在上班途中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骑车人受伤,车主王先生和电动车骑车人都有责,但王先生认为电动车方受伤不是很严重,而且反正有保险可以理赔,为了能够快速处理事故,就答应承担全部责任。后来电动车方并发“迟发性颅内出血”,抢救无效死亡,除了要赔偿巨额死亡赔偿金外,还构成交通肇事罪追究了刑罚。
为什么不能过度揽责?王先生的做法其实就是很多车主都容易陷入的一个揽责误区:车主自己有保险可以理赔,并且觉得受害者伤情属于轻微伤,交强险赔偿限额也足以承担赔偿,对商业险的明年保费并无影响。
由于王先生的过度揽责,并且后期出现了很多料想不到的额外附加赔偿,致使王先生追悔莫及。
其实过度揽责后可能出现的问题还有很多,往往这些问题所产生的费用会超出保险公司的赔付限额,且事后如果发生对方死亡或间接原因导致的其他后果,可能会导致车主承担法律责任。反之,如果按法规程序处理,在对方需要承担部分责任的情况下,对方对于自身的医疗等开销也会有一定约束。
去年4月23日上午,在浙江金华市区一个红绿灯口,北往南的车道上突然冲出一辆电动车,沿着斑马线横穿马路。
一切发生的太快,骑电动车的祝女士连车带人被正常行驶的大众车撞倒,痛苦的躺在湿漉漉的地上。医院诊断尾椎骨骨折,大众轿车驾驶员姓于。双方之后在交警大队里处理事故时,祝女士的丈夫提出:“我们要求测速。”
于先生没有过多的解释,反而主动让交警给他判责:“这事故我认点责任吧,我交了保险,而且那个人是我撞伤的…”(当汽车与非机动车发生故事,部分多驾驶员的心态和于先生一样,只想快点解决,让保险公司赔一点算了。)
但是交警调出监控仔细查看后认为,祝女士应当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这是为什么呢?
于先生当时是按照绿灯指示,在第一车道上正常行驶(之后的测速结果显示,并没有超速),不存在没有礼让斑马线的情况,而祝女士却是有闯红灯过斑马线的行为,所以根据交通法规定,祝女士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汽车撞上违章电瓶车,一个举动就能让对方乖乖赔钱!
1.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要遵守红绿灯通行规则,虽然法律法规偏向弱势群体,但理论上谁违法了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就应该谁来承担。但如果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事故发生,而汽车并没有违法行为的话,理论上不应该承担责任。
2.在交警到达之后,机动车车主可以要求交警鉴定对方非机动车是否违规,
比如电动车,就要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
1)、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
2)、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
3)、一次充电后续行里程应不小于25公里
4)、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瓦
其实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市面上大部分的电动车都不符合上述规定。只要违反其中一项都属于违规,那么就得“上升”为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中就应该按照机动车事故范畴处理。
3.纳入到机动车(肇事车辆实际就是轻便摩托车或者普通摩托车)范畴后,问题又来了,机动车是需要准驾驾驶证的,而按照法律规定:保守估计市面上很多电动车驾驶人都是在无证驾驶,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
4.除了相应的准驾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车辆还需要拥有合法的号牌或者临时牌照,不然也属于非法上路,面临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