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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尾气超标拟最低罚500元 累犯罚款翻倍

作者:湖北帝成环卫科技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2403 发布时间:2013-09-27 11: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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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尾气超标拟最低罚500元 累犯罚款翻倍

随着环保部,工信部对汽车尾气排放的整治力度逐步加强,全国又有部分城市柴油车尾气排放标准从国三升级到国四排放。据悉到今年年底,国四实施范围将逐步扩大。在北京,对于机动车尾气超标也出台了更多更严格的治理措施。

为提高大气污染违法成本,25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二审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拟取消对违法行为加倍处罚的罚款上限,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机动车尾气超标等5类违法行为,可加倍处罚且不设置上限。机动车尾气超标最低罚500元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对此前的条例草案共进行了10项重大修改完善。不仅单独设置了公共治理专章,条款也从一审时的96条“扩容”到130条。

草案修改稿规定,对于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枯草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的,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在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将被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等。

罚款两次以上可加倍处罚无上限

同时,草案修改稿明确,受到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在上一次处罚金额基础上加倍处罚,且不设置上限。取消了上一版草案中“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内容。

此次将5类违法行为纳入“加倍处罚无上限”范围,包括: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标;机动车所有者或使用人逾期未进行排放污染定期检测;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拆除、闲置或擅自更改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装置等。

条例提交明年人代会表决后出台

值得一提的是,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关系到首都科学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建议对该法规进行三审,并提请人代会审议表决。会后,主任会议对此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向市委提交了相关请示,市委同意这一请示。

这意味着,原计划于今年年底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提交明年初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进行表决后才能出台。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地方性立法经过如此多的“步骤”最终通过,在北京实属少见。

焦点

“按日连续处罚”未纳入立法

在该条例草案一审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借鉴重庆和深圳地方立法经验,建议增加“按日计罚”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投入生产或排污的,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不过,此次的草案修改稿中,“按日计罚”措施并未纳入立法。

大气治污“对账单”每年公布

考虑到政府在公共治理机制中居于主导地位,应对大气空气质量负总责。草案修改稿中,对政府责任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增加4条新内容,明确提出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并承担16项具体防治责任,涉及财政保障、信息公开、制定排放标准、征收排污费、处置突发事件、制定政策鼓励减排、区域防治、责任考核等职责。

草案修改稿增加了政府向人大报告的条款。明确提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完成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重污染天部分机动车停驶

草案修改稿明确,政府有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的职责。要求政府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当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市政府应及时启动应急方案,发布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计级别采取包括责令企业停产或限产、部分机动车停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应对措施。

亮点

公民因大气污染致损可索赔

草案修改稿新增规定,公民因大气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排污方承担侵权责任,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发生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时,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此外,草案修改稿规定,公民有义务依法保护大气环境,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自觉履行规定的不得露天焚烧、露天烧烤,以及机动车维修、限行等法定义务。提倡公众绿色出行,减少机动车使用污染。

对于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公众参与的内容,北京市环保局法制处处长芦建茹表示,大气污染防治除了政府引导、排污者履行治理环境的义务以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是公民参与。公民都有参加大气污染防治的权利,如绿色消费、环保生活等。公民在监督排污者排污方面也享有权利,发现问题可以举报和投诉。如果是受害者,可以去法院起诉,这些都是应有的权利。公民还有监督政府履行职责的权利,政府做了哪些事情,大家可以监督。

举报污染查证属实可获奖励

草案修改稿规定,公民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草案修改稿进一步完善了举报制度,市政府应当完善污染大气环境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明确有关政府部门的受理范围和职责。同时要求,有关政府部门在接到公民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给予举报人奖励。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有违法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未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接到公民举报污染大气环境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相关信息而不公开的;将征收的拍付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6种行为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可要求公开排污费使用

草案修改稿中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获取大气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公民有权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公开大气环境质量、大气环境监测、突发大气环境事件以及大气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情况、污染物排放限期治理情况等信息。

此外,公民有权依法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发表意见。

公众是保护大气环境、推动空气质量改善的实践者。

此次草案修改稿中特别增加了8条内容,助推公众参与防治大气污染。涉及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情、参与、监督和诉讼赔偿权利,承担的环保义务以及相关组织的环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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