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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2016年低速货车实施国四标准

作者:湖北帝成环卫科技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2780 发布时间:2014-11-18 18: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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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2016年低速货车实施国四标准

11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文明确了低速货车实施国四排放标准的时间。《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升级并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自2016年1月1日起,低速货车新产品执行与轻型载货汽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工信部:2016年低速货车实施国四标准

由于2015年1月1日起,轻型载货汽车将实施国四排放标准,因此,就意味着新生产的低速货车2016年1月1日起将实施国四标准。

对于此前说法不一的低速货车何时实施国四排放标准的情况,该通知给出了明确的说法,是对不同法规互相打架现象的纠偏,符合了国十条的精神,而且将实施时间提前了一年。

据了解,2011年4月,发改委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以下简称“《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在限制类中的“十一、机械”规定:“11、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自2015年起执行与轻型卡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2013年2月发布的修订版对这方面内容并未作出改动。

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国发[2013]37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国十条”),第一条(三)规定:“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2014年10月30日,12部委联合编制的《加强“车油路”统筹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方案》(以下简称“12部委文件”)下发,在“(三)严格新生产车辆管理”中又作出规定:“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实施第三阶段轻型载货柴油车排放标准。”

根据这三个文件的要求,低速货车实施国四的时间很显然是不一致的:2015年起执行轻型车国Ⅳ标准(《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7年起执行轻型车国Ⅳ标准(国十条)、2017年起实施轻型车国Ⅲ标准(12部委文件)。

到底何时实施,企业困惑了、混乱了,行业也无所适从。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副秘书长魏安力发出呼吁:“按照12部委最新发布的文件,低速货车自2017年起执行轻型车国Ⅲ标准,而此前的国十条和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均规定执行国Ⅳ标准,这将给低速货车产业发展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

工信部此时发出文件,既体现了政策一致性和协调性,同时,对于低速货车行业的产业升级也将起到推动的作用。

低速货车将和普通货车并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要求,进一步推动道路机动车辆节能减排和安全水平的提高,经研究,我部决定开展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升级并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取消低速货车产品类别,相关企业应停止生产、销售低速货车产品。

自2016年1月1日起,低速货车新产品执行与轻型载货汽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二、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应加大产品结构调整力度,及时转产专用汽车及挂车、汽车零部件等其他产品,其中转产专用汽车及挂车的,应满足《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公告)的要求。

三、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在2017年前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升级为轻型载货汽车生产企业:

(一)与汽车生产有关的总资产(不含土地价值等无形资产)不低于18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含土地价值等无形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二)应具备年产5万辆轻型载货汽车整车和车身、车架、车桥的生产能力;应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掌握车身、底盘等关键技术,具备必要的研发及测试能力;

(三)应符合《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0]第132号公告)中有关轻型载货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要求;

(四)企业2011年至2013年的低速货车平均年产销量应超过1千辆,或2014年及以后每年平均产销量应超过5千辆。为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对于多家低速货车生产企业组成的企业集团,2011年至2013年的低速货车平均年产销量应超过3千辆,或2014年及以后每年平均产销量应超过1万辆(该企业集团中只能有一家企业升级,其他企业不得升级);

(五)低速货车生产企业或其所在企业集团已具有载货汽车生产资质的,则该企业不得升级。

四、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升级为轻型载货汽车生产企业后,该企业及集团内其他企业均应注销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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